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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漁船牌CT-XXX的船友注意了!!


這條法只限柴油.sorry


 


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


 


 


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政策,自四十七年起由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油公司)實施漁船用油優惠定價,自七十八年及七十九年間免(減)徵漁船用油之營業稅及貨物稅,並於八十年二月一日修正漁業法時,於第五十九條明定漁船用油免徵貨物稅,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由行政院定之。經行政院於八十二年十一月三日訂定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歷經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及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三次修正。


為使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政策,更符合社會大眾所期待之公平原則,爰將漁業動力用油核配,改依漁船裝設航程紀錄之實際航程為原則,僅二十噸以下未裝設航程紀錄之小型漁船(筏),得按噸級或漁筏長度核予定額補貼;另漁船使用漁業動力用油之免徵貨物稅、營業稅及優惠補貼款,悉改以事後一次核退,逕撥漁業人指定之郵政或農漁會信用部帳戶方式處理,以消弭因事前扣除所存在價差,致衍生流用之誘因,並簡併作業流程,提高行政效率。茲依據前述原則,擬具本標準修正草案,計修正六條、新增四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漁業動力用油,係指漁船作業時,其主、副機所使用之柴油(即甲種動力用油)及燃料油與柴油混合之油品(即乙種動力用油)。(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購買漁業動力用油作漁業使用,始依法免徵貨物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並享有優惠油價之補貼款,惟悉應確於供漁業使用後,方得辦理退稅及領取補貼款,並排除專營娛樂漁業漁船領取補貼款之適用。(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退還貨物稅及營業稅之稅額,依相關稅法規定計算;領取補貼款金額之計算方式,依本條所定金額計算。(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作業漁船應裝設航程紀錄器,並應依本條基準計算用油量,據以辦理退還貨物稅、營業稅稅額或發給補貼款;另航程紀錄器無法正常讀取航程紀錄時,其用油量計算標準依前三次購油平均量之百分之八十,計算領取應退還之貨物稅、營業稅及應領取補貼款金額。(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二十噸以下未裝設航程紀錄器之小型漁船(筏),在符合每二個月出海達一定時數以上之門檻後,漁船部分按其噸數,經以統計學之回歸分析出相關公式,計算為不同噸級漁船應退還之貨物稅、營業稅及應領取補貼款金額(如附表一);漁筏部分係以長度最大二十四公尺,以內差法方式,分析出相關計算公式,計算不同長度漁筏應退還之貨物稅、營業稅及應領取補貼款金額(如附表二)。(修正條文第七條)


六、中央主管機關應將收到稅捐單位依第四條第一項計算之退還貨物稅、營業稅及發給補貼款,主動退還貨物稅、營業稅或發給補貼款之方式、日期、受款人。(修正條文第八條)


七、對於經查獲違規或拒絕檢查者,不予退還貨物稅、營業稅稅額或補貼款。(修正條文第九條)


八、於九十五年○月○日本標準修正施行後,首次返港購油之二十噸以上作業漁船,得以加滿油槽總容量核計領取應退還之貨物稅、營業稅及應領取補貼款金額。未裝設航程紀錄器者,其第二次以後購油領取之應退還貨物稅、營業稅及應領取補貼款金額,按第七條第一項附表一最高基準乘以百分之八十核計為之,終止期限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修正條文第十條)


 



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請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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