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條 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以下簡稱漁港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如下:


一、海上遊樂船舶: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二十元至一百二十元計收。


二、公務船舶:免予收費。


 


三、交通船、工作船及其他船舶: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四元至二十四元計收。但工作船為提供漁船進出港拖船服務者,減半計收。


四、營業用途之加油、加水、加冰、修護等專用碼頭之經營者:按每公尺每月新臺幣五百元至六千元計收。


五、劃為垂釣區域專用碼頭之經營者:按每公尺每月新臺幣一百元至六百元計收。


前項實際收費費率,由各類漁港主管機關依各漁港服務水準在前述費率上下限額度範圍內決定公告之。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收費,以總噸位計算,其停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第二漁 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以下簡稱漁港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如下:


一、海上遊樂船舶: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二十元至一百二十元計收。


二、公務船舶、研究船、訓練船:免予收費。


三、交通船、工作船及其他船舶: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四元至二十四元計收。


 


 


四、營業用途之加油、加水、加冰、修護等專用碼頭之經營者:按每公尺每月新臺幣五百元至六千元計收。


五、劃為垂釣區域專用碼頭之經營者:按每公尺每月新臺幣一百元至六百元計收。


前項實際收費費率,由各類漁港主管機關依各漁港服務水準在前述費率上下限額度範圍內決定公告之。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收費,以總噸位計算。


 


 



一、按漁港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本國籍漁船、公務船舶及緊急避難船舶免予收費,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中研究船及訓練船,需為公務船舶始符合免予收費之要件,至接受政府輔導而收取訓練費用之私有訓練船舶,以及接受機關補助辦理研究之私有船舶等,其名義上雖為受託辦理訓練或研究,但已取得對價之補助,與漁港法所規範公有船舶執行公務仍屬不同,自應比照其他船舶予以收費,爰予刪除研究船及訓練船免予收費規定,以杜爭議。


二、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工作船舶,參照港務局所訂之海事工作船渠管理要點所稱海事工作船舶:係指公、民營事業單位為從事海事工程作業及其他工作,所有或租賃之各類型工作船舶。因此,凡於港口從事抽砂船、起重船、修理船、吊桿船、打撈船、測量船、推船、拖船等均稱為工作船,其中經漁港主管機關許可停泊在港區內協助拖曳漁港內大型漁船,使其安全泊靠漁港碼頭性質之工作船,係為提供該等大型漁船順利進出漁港所必須之服務,該項服務與商港內提供大型船舶進出港及泊靠碼頭之拖曳船舶服務類同,基於該等船舶服務係對停靠碼頭服務之一種,爰考量其服務性質,修正將該類工作船之費率減半計收。


三、有關船舶停泊漁港係以日為單位計費,其停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收,爰增訂第三項後段規定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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